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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关于禁止县城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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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0 12: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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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关于禁止县城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随着我县经济的发展,县城城区范围不断扩大,群众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为了减少环境污染、噪音,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原《关于禁止在县城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怀府发〔1997〕29号)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各类问题逐渐凸出,迫切需要作出修改。经相关部门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2017年11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城区实际情况,对原《规定》作了修改。


二、新修订的《关于禁止县城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禁放四至范围是什么?


禁炮四至范围:东至龙湾村桥仔头桥,包括龙湾村委会各自然村、兴贤居委会各自然村,以及其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西至闸岗路口,包括怀高村委会各自然村、幸福居委会各自然村、石龙村委会各自然村,以及其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南至横洞坳,包括高第村委会各自然村、高凤村委会各自然村、苍龙村委会各自然村、盘凤村委会各自然村,以及其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北至龙西村委会、上郭居委会、育秀居委会各自然村,以及其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三、如何处罚违反《关于禁止县城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行为?


对违反《关于禁止县城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行为,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个人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工作联系部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系电话:5583362


【来源:怀集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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