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什么事情是一个红包解决不了的 如果有 那就来一波! 在这个红包当道的年代 一言不合就红包漫天飞
还记得你在微信群里抢红包的盛况吗? 前一秒微信群里有人说 “准备准备,要发红包了!” 下一秒的你 紧盯手机屏幕,默默倒数 三、二、一 结束了?
今天(15日)上午 “网上抢红包要缴税了”话题 冲上了微博的热搜榜 引发热议 ▼
看见这个热搜 相信很多人跟DV君一样 小心肝都颤抖了一下 什么?抢红包(谁给我一种抢到了的底气)还要缴税?
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呢? 先一起来了解一下! ↓↓↓
自2014年春节微信红包首次亮相以来 抢红包的风潮愈演愈烈 也吸引了众多企业的“入局”
如今,“抢红包”已成为佳节必备 因此“网上抢红包要缴税了”话题刚出 评论区顿时炸开了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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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如网友所说 抢的几块几毛都要缴税吗? 其实不然
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 为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公告,对个税法2018年修改前部分原按“其他所得”的征税项目进行了调整,并对网络红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进行了明确。
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 包括网络红包吗?
《公告》指出 ↓↓↓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滑动看更多 ↓↓↓ 问:《公告》对“网络红包”征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未改变财税〔2011〕50号文件关于礼品的征免税规定。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来源: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简单来说 并非所有在网上抢的红包都需要缴税 此次调整仅限于 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带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 并不包括 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对此,有网友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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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我是那个永远都抢不到大包的人)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新浪微博@每日经济新闻、网友评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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