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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怀集法院向11名困难执行人发放近30万执行救助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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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5 16: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月24日上午,怀集县人民法院联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集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怀集支公司”)举行执行救助保险金集中发放仪式,对11名生活困难并“执行不能”的案件申请人发放共计近30万元救助金,为其解决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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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执行救助险是在执行救助当中,法院作为投保人,以法院年度救助资金额度作为保险基数,向保险公司投保。对于遭受人身伤害并取得胜诉判决的受害人或其亲属,因为无法执行或执行不到位,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支付赔偿款。


与传统的司法救助相比,执行救助保险的优势在于救助对象更广泛;救助额度增值高,根据协议规定,投保的救助基金总额能增值1.5倍,有效缓解了诉讼案件中“执行不能”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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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发放对象主要涉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其均因案件“执行不能”得不到及时救济而导致缺少治病以及生活资金。救助金的发放大大解决了申请人的燃眉之急,使其疾病得到即时医治,以及得到了有效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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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仪式上,拿到救助金的困难执行人均笑逐颜开。被救助人邓某涛母亲邓某霞动情地说:“孩子因为遭遇交通事故急需进行第二次手术,非常感谢法院和保险公司帮助我们拿到‘救命款’,希望儿子能够尽快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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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法院党组成员、常务副院长罗剑表示,引入执行救助保险机制,是怀集法院借助社会力量、利用保险金融机构的杠杆作用放大司法救助效应的尝试,接下来怀集法院将采取悬赏保险以及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发放救助金等方式,为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途径提供新的支撑,力求帮助更多有困难的当事人,助力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人保财险 怀集支公司经理室经理陈司表示,作为具有红色基因的国有保险企业,人保财险怀集支公司在高质量发展自身的同时更注重分担社会管理职能,希望通过创新保险加服务来帮助解决司法救助资金的瓶颈问题,助力更多申请执行人度过生活难关。

案例:
2015年5月7日,被告王某濠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怀集县怀城镇城北三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17时30分许行驶至怀城镇城北三路扬帆商行对出路段时与自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邓某涛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涛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某濠在没有标明位置的情况下用肇事车辆送邓某涛到医院。经鉴定,邓某涛伤残等级分别为三个十级。


王某濠未满十八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王某平和莫某兵是其监护人,王某濠对邓某涛造成的伤害应有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怀集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王某平和莫某兵赔偿原告邓某涛158476.45元。


怀集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平、莫某兵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目前生活陷入困难,急需资金用于做第二次手术。


2019年1月4日,申请人邓某涛的法定代理人邓某党、邓某霞向怀集县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请求给予其司法救助人民币30000元。怀集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审査。


案件经怀集县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认为,申请人邓某涛的法定代理人邓某党、邓某霞的申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一致同意给予申请人邓某涛司法救助。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邓某涛司法救助人民币30000元,由邓某涛的法定代理人邓某霞办理相关领款手续。


▍来源:怀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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