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至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草案明确,占用耕地建房等将缴纳耕地占用税。
草案强调,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养殖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此外,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人均耕地面积的不同,分为10至50元、8至40元、6至30元、5至25元四档幅度税额,税款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同时,草案提出,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提高至不超过50%;占用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以外的优质耕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相应基础上提高50%。 据了解,我国的《耕地占用税法暂行条例》颁布于1987年4月,规定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为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2007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新的《耕地占用税法暂行条例》,并于2008年起实施。
而此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并将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于新法案施行之日起废止。
相关内容: 耕地占用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表明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进程再提速。
财政部部长刘昆2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说,耕地占用税对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发挥着重要作用。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2007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新的暂行条例,提高了税额标准,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负水平,规范了征收管理。
刘昆说,暂行条例施行以来,耕地占用税运行比较平稳。2008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耕地占用税14177亿元,年均征收1418亿元,其中2017年征收1652亿元。
刘昆说,从实际情况看,耕地占用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可按照税制平移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草案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临时占用耕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但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税款。
草案以各地区人均耕地面积为依据,分别规定了各地区每平方米耕地的差别化税额,分为10至50元、8至40元、6至30元、5至25元四个档次。
草案同时规定了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形,草案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但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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