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回收可卖钱! 既保护环境还能增收!
即将进入晚稻收割季节,现就稻草收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在怀城镇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区域的高第、幸福、龙湾、盘寨、石龙、车头、谭勒、龙西、大象、盘凤、高凤、谭舍、谭云、怀高、苍龙、木兰、兴贤、官塘、利凤等村(居)委会对稻草进行全部收购。 2、收购的稻草质量要求:稻草要晒干,含水量25%(即点燃无白烟、没霉变),如有霉变不予收购。 3、收购价格: 稻草含水量低于25%每吨300元,高于25%将不接收,农户自行晾晒,达到水份要求后再进行收购。 4、收购地点:农户将稻草晒干后运到本村(居)委会设定的稻草收购点售卖。 本公司总收购点设在怀集县横洞工业园中小微企业创业中心背后(即:博煌家私城路口直入一公里处)。
依法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1、公民焚烧个人田间、路边、地边的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对在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危害加油站、液化气站安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2、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集体或国家树木死伤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5、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造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失火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7、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8、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焚烧秸秆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0、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