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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新闻] 关于依法打击违法建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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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9 12: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知通告
发布单位: 怀集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16年12月13日
本帖最后由 怀集创文创卫 于 2017-2-9 12:03 编辑

关于依法打击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规范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加快省卫生县城、文明县城创建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17年4月1日起在县城范围内开展依法打击各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乡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违法进行建设及开办砖厂(包括所有砖类)。
  二、凡未经住建、规划、国土、市政等管理部门批准,违法用地、违法施工和违法开发交易房地产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设。凡属违法建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三、对已建和在建的违法建设须在2017年4月1日前自行拆除。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或拒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县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依法强制拆除。
  四、一切违法建设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不给予补偿、赔偿和安置,并依法追究违法建设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配套服务;县税务、市场监管、国土、建设、消防、卫生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办理相关证照;住建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产权证书。已经批准发放有关证照和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六、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将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他人私自建设;严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非法购买国有、集体土地私自建设;严禁党员干部庇护、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整治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由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规划、住建、市政、国土等职能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和制止各类违法建筑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对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以及利用黑恶势力抗拒执法的,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建设及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电话:县住建局(县规划服务中心):5511472,县市政局:5566666,县国土资源局:5599652。
  九、本次打击违法建设范围为:东至飞云,北至保宁,西至眉田,南至柑洞,(即原怀城镇域及闸岗镇北部部分用地,面积270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面积:43.38平方公里)。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实施。
特此通告。


                                        怀集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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