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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诽谤案的案例及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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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3: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多地频发批评官员成诽谤案 最高检上提批捕权
2010年08月08日01:35京华时报
本报讯“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这一规定是记者昨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的。
  “办案质量是侦查监督特别是审查逮捕工作的生命线。批捕案件质量不高甚至错捕,不仅严重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公信力,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强调。
  据了解,有些地方办理的诽谤案件出现的一些问题,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该负责人强调,办理诽谤案件要严格审查把关。一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二要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属于自诉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三要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的制度。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以便帮助基层院排除干扰,确保办案质量。
  ■专家说法
  批捕权上提利于严格把关
  昨天下午,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平谷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郑旭接受记者采访表示,这意味着诽谤案件的批捕权实际上上提一级,这有利于检察机关严格把握诽谤案件逮捕标准。但是目前这一举措只是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的一个调整,能实行多久尚不明确。



福州严晓玲案3名发帖人诽谤案二审维持原判(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6月28日电 (记者 郑良)6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通过网络诽谤他人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以诽谤罪分别判处范燕琼有期徒刑二年,游精佑、吴华英各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范燕琼知道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特别是公安机关通过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后,仍然捏造严晓玲系警匪轮奸致死,先后两次指名道姓、杜撰文章发到互联网上。
上诉人游精佑、吴华英明知范燕琼的网文是虚构事实,仍然共同制作视频发布于互联网。三上诉人制作和散布的网文、视频引发网民广泛关注,引发多家门户网站纷纷转载,许多新闻媒体予以报道,大量网民点击、跟帖,信以为真,谩骂、诋毁被害人、政法机关和当地政府。不仅严重损害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给被害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也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及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均已构成诽谤罪。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范燕琼等三人犯诽谤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福建警方称严晓玲遭轮奸致死帖子有幕后写手(东南新闻网)
(福建)闽清严晓玲比东巴邓玉娇悲惨一万倍!”“惨绝人寰:闽清常现无名女尸严晓玲被八人轮奸”……从6月23日晚开始,这些帖子开始陆续出现在网站论坛上。帖子到底是怎么出现并传播的?
网络热传
  帖子最早出现在境外网站
  该帖子将闽清严晓玲的死形容为“惨绝人寰”。
  帖子当事人林秀英在帖子中称,她们发现严晓玲尸体时看到:一具仅穿睡衣、头发散乱、面目狰狞、牙关紧咬的女尸直挺挺地横在那里,两只手腕上几道黑色抓痕十分醒目。还有医护人员的议论:“这个女孩死得太惨太惨!”“连短裤、胸罩都没穿。”“至少五六个以上轮奸,甚至死后还奸尸。”……
  帖子还称,“林秀英小儿子到公安再次要求法医鉴定未果,只好到县医院看望其姐姐尸体,一进太平间就惊讶地发现:其姐的子宫等下体被人割下,丢弃在一个红色塑料桶里。随后被告知:严晓玲死于宫外孕。”
  “丧尽天良!!”“一定要把凶手千刀万剐”该帖子随后以飞快的速度开始被其他网站转载发布,随即也引来网友的议论和跟帖,许多网友对闽清发生这样的事表示极度的惊讶,并表示支持政府清查到底,还死者家属一个公道。
  警方昨日发布的消息称,发布这些内容的网站先是境外的网站论坛,从23日晚,陆续有网民在网站论坛发布该帖子。截至24日10时,网上共发现有关“闽清严晓玲”帖文共28个,已经删除了4个。
  昨日16时,记者在百度输入“闽清 严晓玲”结果跳出近12000多条的相关帖子内容,点击率均很高。
  记者求证
  发帖人并未参与事件调查
  “帖子是通过境外的网站发布出来的,随后才陆续被网友发到国内的各大网站上引发关注。”昨日下午,福州市公安局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刘明表示。
  刘明称,“闽清严晓玲”事件的首发帖通过警方的网安部门IP查询后发现,这是境外的一家网站先发布出来。
  到底是谁先通过境外网站发布“闽清严晓玲”帖子?昨日下午,记者通过网络上的“闽清严晓玲”帖子留下的联系方式,联系上了死者严晓玲的母亲林秀英,她明确地表示,这个帖子的全文并不是她写的,但是内容是她提供的。
  “是一个专门告状的人帮我发到网上的。”她说,她自己没什么文化,只是在向人哭诉的时候,有人同情她的遭遇,并特地帮她写了这些内容下来。但是,她自己并不知道这个帖子已经被人发到了网络上的。当记者要求想和这名帮助她发帖的人对话时,她表示现在还没有回家,联系不到这名帮助她发帖的人。
  昨晚7时,当记者再次拨打林秀英的手机,发现她的手机已经关机。
  记者认真阅读该帖子发现,帖子内容文笔流畅,文章有意将其与时下热点事件巴东邓玉娇事件挂勾,引发社会的关注。但是,在该帖子中所提及的有关事件的来源和出处都非常模糊。文章从始至终只有林秀英一人的讲述,没有其他相关的事件证据。对于“8人轮奸”的说法,更是仅凭一句话。
  “这个帖子完全是不顾事实真相,颠倒黑白。”在昨日的警方新闻发布会上,刘明称,写帖子的人并没有真实地了解事情的真相,更没有对帖子的内容事实进行调查。
  专家热评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石义彬:网络热点事件之所以“热”,是因为相比传统媒体,网络的匿名性削弱了道德法规的约束力,人们得以更大胆、更自由地表达;网络突破地域限制,具有全球性,因而网络舆论的影响面更大,进而带来更多不确定性。
  在这种情况下,当一个热点事件发生后,如果政府部门对这些事件采取“遮遮掩掩”的态度,只会让谣言愈演愈烈。而不明真相的人们自然会在网上发出质疑的声音,进而可能听信、传播不准确的信息。
  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石束:对谣言传播的遏制,是要有科学准确的信息从更权威更可信的渠道传播出来,并在传播范围和力度方面胜过谣言本身,这个工作应该由政府和媒体来完成,“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里,通过调配社会资源,对事件进行调查,作出应对措施,并将所有信息通过媒体进行公布。”
  当代文化研究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张柠教授:网络作为公共传播媒介就如同供人走的街道,街道上有好人也有坏人,网络也如此,有有益的信息也有不良的信息。作为20世纪后期兴起的网络传播媒介,网络所起的作用是利大于弊的,它为人们的教育、工作、生活等提供了大量有益信息,使得人们生活等方面更便捷。
  对于网络发帖,论坛版主都在按要求实行轮班监管。他说,版主在看待一则帖子时,应以“公民无罪”的态度去介入。如果帖子是真的,当然可以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如果帖子是假的,公安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追究发帖人的法律责任,比如“严晓玲”事件中,发帖人发布虚假信息,公安机关就可以追究其责任。
  律师观点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卓:从发布信息者公布的内容上看,里面许多事实与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完全不符,有些则是凭空捏造。发布者的行为已经对当地警方造成了恶劣影响,从这个角度上看,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
  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且已造成不良影响,对受害方的名誉构成负面影响,可以追究发布者的民事责任。如果发布者为了引起网民关注,或为了表达对他人不满而恶意捏造事实,并对他人造成严重影响,则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可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东南快报记者杨永文 李岫芬 熊远烊 郭亮) (来源:福建)
 楼主| 发表于 2010-8-9 13: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汉中网络诽谤案宣判详情:被告人获刑一年
2009年11月25日08:31   法制网-法制日报
一身棉衣棉裤,韩兴昌走上被告人席。
法警给他解除手铐。
11月24日10时,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判大厅,他,还有数百名旁听者,将听取审判长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宣判。
他是西安鑫龙装饰公司总经理。今年7月,他被指控犯有诽谤罪。
被告人“我就是要把他搞臭”
被害人“我的身心备受摧残”
26页的刑事判决书,此案审判长连成义宣读下来,声音都变得有些嘶哑。案件的脉络再次一一展现在旁听者脑海中。
2008年5月24日,汉中万邦集团董事长杨海明在一知名网站上看到一篇名为《国殇期间,拷问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的帖子。
5月27日,在另一网站又出现《汉中投诉无门,奔赴西安讨公道,痛诉省人大代表恶行》的帖子。帖子下已有近千名网民跟帖。
杨海明发现主帖和部分跟帖用极其恶毒的语言,对他进行人身诽谤、诬陷。他感到身心备受摧残。但由于是在网上发的帖子,他无法知道发帖人是谁,遂请求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出有因。因在何方?
杨海明所掌门的万邦集团投入巨资打造万邦时代广场。2007年10月30日,万邦公司与西安鑫龙装饰公司法人冯林签订了时代广场主力商场二、三楼的内装修合同。2008年5月16日,西安鑫龙公司与汉中万邦公司因工程款和未按合同约定竣工等事项在汉中万邦公司开会时产生纠纷,鑫龙公司副总经理李可欣受伤。
审判长宣读证人夏翠的一份证词。夏是西安鑫龙公司的员工。
2008年5月的一天,韩兴昌给她一份文件让她打印出来。下午接到通知到会议室开会,参会的有韩兴昌、任全胜、刘波等人。
韩兴昌讲了鑫龙公司与万邦公司之间的事,说准备弄个帖子发到网上,让她把早上打印好的文件用投影投到幕布上,大家根据韩的意思把照片添加到文件中存到U盘。
韩兴昌让她和刘波发到有知名度、浏览量大的网站上,并注意保密。
帖子的内容主要是针对万邦公司及董事长杨海明的一些言论,配的照片是李可欣躺在医院床上、万邦保安、一些人在市政府门口打横幅。
夏翠说,文件的内容和照片很夸张,一看就不是真实客观的。
第二天中午,她与刘波到外面网吧,刘波找到他的朋友,在各大论坛上进行了发放。
5月20日之后的一天,韩兴昌带了一些人到省人大门外闹事,她还去照了相。回来后,韩兴昌口述让她编写了《汉中投诉无门,奔赴西安讨公道,痛诉省人大代表恶行》的帖子并发至互联网上,她就到省人大旁边的一个网吧发到华商论坛上了。
后来有一天韩兴昌给她一份手写的稿子,让她打印好发到互联网上,题目是《老板,别再闹了,我们穷得连块遮羞布都没有了》,她到西稍门附近的一个网吧在华商论坛上以回帖的形式发到网上。
另一个证人胡佳证实:2008年5月底,公司有人叫他带十几个人去万邦工地上,啥也不用干,鑫龙公司一个姓朱的经理每天给他们每人发50元钱。
据汉中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督支队统计:至2008年6月8日11时30分,网民在“投诉热线”等18个网站及栏目共发主帖18篇,网民回帖1200篇,共计浏览38000多人次。
韩兴昌则供述:
2008年5月16日大约19时,他在西安接到公司员工马忠卫的电话,告诉他说李可欣在与万邦公司谈判过程中被打了。他很气愤,很轻率地在电话里命令马忠卫找人上万邦公司静坐、示威、打横幅、堵门,并说了横幅的内容。
5月17日上午,马忠卫就照他的吩咐组织人员在万邦公司大门前打横幅示威。
19日上午9时,他去万邦公司与杨俊杰等人为李可欣受伤和工程的事协商,但没协商成。他越想越气,就让马忠卫组织人拉上横幅去汉中市政府示威,然后马忠卫就带上工地的工人到市政府去了。下午他到医院看了李可欣,并安排人对李的伤情进行拍摄,然后回到西安。
第二天上班,公司员工李刚说他写了篇文章,捏造一些事实上传到网上,可给杨海明造成负面影响。他看了后同意,还把有些语句调整润色后让夏翠打印好,并让其把李可欣经修饰为受伤的照片加进去。他还主持会议对这篇文章进行修改,后安排夏翠、刘波把做好的帖子保存在U盘里,让他们到外面网吧将此帖发到互联网上。他要求把李可欣的照片再弄成模糊的。
为了造大影响,他让公司员工都去回帖、跟帖。他本人还冒充万邦公司员工的身份写了一篇题为《老板,别再闹了,我们穷得连块遮羞布都没有了》的帖子,让夏翠打出来也发到互联网上。
过了几天,他觉得没达到早日解决问题的目的,很气愤,就安排公司员工找人去省人大请愿。他在会议室用毛笔写了横幅,让马忠卫带领三四十人去省人大门口,并安排夏翠拍照。
他还对夏翠口述了内容,让她编成《汉中投诉无门,奔赴西安讨公道,痛诉省人大代表恶行》的帖子,配上省人大门口照的照片,发到互联网上。目的就是捏造事实,诋毁杨海明,制造社会舆论,给其施加压力,促使对方给钱,并对杨海明名誉造成负面影响,把他搞臭。
律师“本案程序违法理由有三”
法官“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今年7月13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韩兴昌的辩护律师孟延生为韩做无罪辩护,与公诉人曾进行一番激烈对抗。今天,审判长一一作出裁决。
辩护人认为本案程序违法,理由有三。
其一:本案系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没有法律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辩护理由。
审判长宣读:
“经查,被害人杨海明于2008年5月28日向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报案称,他怀疑鑫龙公司利用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的声誉,接警后公安民警告知杨海明本案属自诉案件,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
“2008年6月24日被害人杨海明再次向公安机关报警称,鑫龙公司组织他人围堵汉中市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场所,造成政府机关工作秩序混乱,并在抗震期间围堵万邦公司,造成天汉大道与太白路什字交通堵塞达数小时,严重影响抗震救灾工作,对正常有序的道路交通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遂于2008年6月30日立案侦查,程序合法。被告人韩兴昌通过互联网捏造事实以及打横幅围堵政府、阻碍交通,发生在汉中市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且汉中万邦公司在汉中天汉大道建设的‘万邦时代广场’投资巨大,一系列诽谤行为除给杨海明人格、声誉带来极大损害,并给本市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审判长说: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应予公诉,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其二:本案行为的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均在西安,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无权对该案管辖。
审判长说:
“经查,被告人韩兴昌指使夏翠、刘波在西安莲湖路G时代网等网吧上传有关杨海明的帖子,损害其名誉,并授意马忠卫等人围堵汉中市政府、汉中万邦公司,其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均为汉中。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案汉中、西安均有管辖权,但本案最初是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立案侦查,因此汉台分局有管辖权。”
据此,法庭对辩护人这条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其三:本案中对证人马忠卫、夏翠、樊琦、刘波等人采取了异地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其所取证言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判决书写到:经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将本案列为刑事案件后利用刑侦手段先确定马忠卫、夏翠、樊琦、刘波等人为实施围堵汉中万邦公司、市政府、省人大及在网吧上传帖子的涉案嫌疑人,对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随着案件的调查,马忠卫等人的行为均系被告人韩兴昌指使、授意所为,遂对其解除强制措施,该程序合法。
在此期间,马忠卫等人所做证言能相互印证,并与被告人韩兴昌供述一致,其互相印证的证言可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法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律师“实体违法理由有七”
法官“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辩护律师还提出,本案实体违法,理由有七。
其一:李可欣是施工人员,被致伤是事实,故打伤施工人员的基本事实存在,不存在捏造事实。
审判长称:经查,在《国殇期间,拷问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文章中称:董事长杨海明纠集黑恶势力将讨要拖欠工程款、急着返乡救灾的施工人员打成重伤,并将李可欣的照片附上,对其面部进行处理,说其是四川灾区的施工人员。从本案事实看,李可欣是西安鑫龙公司副总经理,并不是急着返乡救灾的四川灾区的施工人员,李可欣有伤属实,但没有证据证实是被害人杨海明所为。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其二:起诉书指控2008年5月17日和19日的犯罪事实属恶意扩大事实,没有诽谤被害人的故意,且所打出的横幅是“万邦”并非被害人杨海明,不能作为诽谤的事实存在。
审判长宣读:经查,2008年5月17日和19日,马忠卫等人打出韩兴昌口述的“万邦动用黑社会势力非法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打伤施工人员,天理难容”的横幅围堵万邦公司和汉中市政府大门,横幅中所写万邦动用黑社会势力不是事实,属捏造,虽在横幅中未提到杨海明,但万邦公司是汉中市著名的民营企业,杨海明作为万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相当程度上已被公众所认知,他的个人形象和名誉与万邦公司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诽谤的对象明确、具体。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其三:起诉书指控的2008年5月23日,韩兴昌捏造事实,编写一篇《国殇期间,拷问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文章,该文章不属于被告人起草,无法判定内容的真伪,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捏造事实。
审判长称:经查,该文章虽不是韩兴昌亲自编写,但韩兴昌安排夏翠打印该文,并召开会议对该文进行修改,还配上文图不符的照片进行编辑,并安排夏翠等人到公司外面的网吧上传,韩兴昌的行为对该文内容在互联网上散布起决定性作用,且主观故意明显。
在上传帖子的内容中,详细捏造了杨海明所谓的发家与没落史,并对杨海明的名誉进行诋毁。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其四:起诉书指控2008年5月27日,韩兴昌指使他人携带横幅到省人大门前的目的是向上级反映杨海明拖欠款项、殴打他人的行为,并没有诽谤的事实,是正常的上访行为。
审判长称:经查,被告人韩兴昌指使他人打出的横幅上的内容“严惩汉中万邦黑恶势力元凶人大代表杨海明”、“罢免拖欠四川灾民民工工资,并殴打民工的省人大代表杨海明”、“汉中万邦,罪恶之邦,邪恶之邦,丑恶之邦”等内容直指被害人杨海明个人,并对其个人名誉进行贬损,其辩护人辩称该行为没有诽谤故意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韩兴昌指使他人携带横幅到省人大门前并将横幅挂置于围栏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已超出正常上访的范围。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其五:起诉书指控“汉中投诉无门”一文中只是提出三个问题,未出现诽谤受害人的言辞。此外,组织员工跟帖、保证帖子置顶与事实不符。
审判长称:经查,《汉中投诉无门,奔赴西安讨公道,痛诉省人大代表恶行》的帖子虽然只是提出三个问题:“……汉中万邦的能耐有多大?省人大代表杨海明的手究竟能遮多大的天?不知道这次会不会像汉中一样,无人理睬,无人主持公道?”但其内容有连贯性,由排比式的疑问得到更肯定的回答,捏造杨海明利用省人大代表的身份在汉中一手遮天的虚假事实,贬损其个人名誉。
辩护人辩称“韩兴昌组织员工跟帖、保证帖子置顶与事实不符”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证人夏翠、刘波等证人证言,证实韩兴昌安排他们跟帖保证帖子置顶,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其六:《老板,别再闹了,我们穷得连块遮羞布都没有了》的帖子没有上传至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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