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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新闻] 5月13日幸福一路车辆乱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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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3 17: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曝光台
时间: 2016-05-13
地点: 幸福一路
本帖最后由 怀集创文创卫 于 2016-5-13 17:24 编辑

幸福一路欧尚斜对面,粤XEJ913小轿车乱停放.JPG 幸福一路圆通快递路旁,小轿车占道销售及遮挡车牌.JPG 幸福一路高铁路口,粤HYD083小轿车乱停放.JPG 幸福一路中医院门口,粤HZ2741小轿车乱停放.JPG
发表于 2016-5-13 22:5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起人民医院的士佬这些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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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5 02: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样做法欠妥吧。就算是市一级的网络或新闻暴光,也不会将事主的全车牌晒出来,我查过法律顾问,这样做是侵犯了私隐权的, 要创文,罗政绩可以,但请不要越过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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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6 11: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shawn0924 发表于 2016-5-15 02:28
楼主这样做法欠妥吧。就算是市一级的网络或新闻暴光,也不会将事主的全车牌晒出来,我查过法律顾问,这样做 ...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经查找相关法律资料,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列出供大家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日期:1990-12-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原139条)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原140条)
  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原141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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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6 20: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罗....爆晒啦.....边个咯车,快开返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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