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Law李讲」第8篇原创文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今天关注一起中学生自杀事件,内容来自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2民终1310号案。该案发生在怀集县怀集中学。在我写这篇案例的前几天,肇庆市第一中学又发生一起中学生自杀事件。本地中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令人堪忧。 1
陈某于2016年9月1日进入怀集中学D6班就读高中,进入高二第一学期,学校定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开学,学生于2017年8月31日晚上回校,并开始新学期第一次晚修集中。陈某是内宿生,于开学前一天回到学校集中并参加晚上自修学习。
第二天(开学第一天)17时30分许,陈某以身体不适为由,打电话向班主任请假休息,不参加当晚自修学习并获得批准,当晚19时,陈某以“肚子痛”事由经登记返回学生宿舍四楼411房,陈某写下“因长相难看,选择自杀”为主要内容的《遗书》和向其父亲发出微信“今后不用担心我了,对不起”后,在21时左右从宿舍楼跳楼自杀。
班主任接到家长电话告知陈某所发微信的情况,当即会同学校领导、老师及宿舍管理人员查找到陈某时,其已倒地受伤,由120救护车送医院救治。
虽然陈某经抢救,活了过来。但身体遭受了极为严重的伤害。经医院诊断,陈某受到的损害有:
1.骨盆骨折; 2.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 3.右距骨粉碎性骨折; 4.右侧内踝骨折; 5.腰椎压缩性骨折; 6.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 7.副鼻窦壁骨折; 8.左侧下颌骨髁突骨折; 9.鼻骨粉碎性骨折; 10.右侧气胸并肺部感染; 11.右肾挫伤。
花季少女,落下一身残疾。
2
陈某认为学校有教育和管理上的责任,诉至法院,要求怀集中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庭上,陈某主张怀集中学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存在体罚及长期辱骂等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同时该主张与陈某的《遗书》以及向其父亲发出微信“今后不用担心我了,对不起”不相吻合,一审法院对陈某的主张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认为——
因本案事件发生在陈某在校期间,怀集中学的教师及其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陈某存在的心理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心理疏导措施,未能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鉴于其同意免除收回部分垫付款79195.51元,已足以承担其应负的责任,故本案中,怀集中学无需再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终审判决的结果是怀集中学并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那是因为怀集中学同意免除收回部分垫付款79195.51元,而该笔款项足以承担其应负的责任,并不因为怀集中学没有责任。
3
律师寄语
“我并不同意肇庆中院的该项认定。因为对于怀集中学,在学生回校上学的第二天,在情理上是很难发现该名学生的心理不健康状况的。要求怀集中学承担责任,有点强人所难了。
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因为怀集中学放弃追回垫款在先,肇庆中院作出如此认定,并不会引起怀集中学的不满,同时也充分照顾了陈某家属的情绪,从定纷止争角度看,仍不失为一份好的判决”
来源:Law李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