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清明节期间社会和谐稳定的通告
为倡导文明拜祭活动,维护清明节期间全县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规,现就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扫墓中违反已达成的坟地纠纷案协议,挑起纠纷、斗殴和宗族械斗;
二、严禁在扫墓中毁林砍树、毁坏农作物和破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及他人财物;
三、严禁以扩坟、立碑划界等名义侵占土地;
四、严禁在单位、他人住宅及附近立坟;
五、严禁在易燃易爆物体附近或容易失火的地方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六、严禁扰乱公墓、陵园管理秩序;
七、严禁机动车混载、超载、超速行驶和渡船超载、驾驶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
八、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和在县城禁炮范围内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九、严禁燃放孔明灯(许愿灯);
十、凡违反以上规定者,除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禁品外,对组织者和直接参与者依法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通告,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 怀集县公安局 2018年3月21日 ▍来源:怀集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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