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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关于交警强制拖车停车费用由谁出,当事人该不该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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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8 13:5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11345 于 2016-6-18 13:56 编辑

我一个朋友因忘带驾驶证,被交警拦下,以未带驾驶证上路为由(不是无证驾驶)将汽车强制拖走,后来已经补送上驾驶证和行驶证,交警依然强制拖走汽车,这做法符合交通法吗? 那问题来了,所产生的拖车费用和停车费用由谁出?那当时人该不该交这些费用,如果是当时人缴交符不符合程序和法律法规?
相信广大民众都有过这样经历?你是怎样处理呢?
发表于 2016-6-18 14: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不是有个视频吗,说得非常清楚,这人费用,不由车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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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9 09: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拒绝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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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9 21: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我某年因为一事故另到我追尾.我是没责任方交警一样拖车停车费用由我出...还有100元车辆检测费.交警有钱好说...你这样快拿钱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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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20 11: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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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20 11: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因查封‘扣押措施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但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与第三方约定天价看管费由被扣押的财产当事人承担,严重地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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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20 11: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11345 于 2016-6-20 11:48 编辑

执法警员已经违反法律法规,已构成侵权行为,想走投诉,行政复议,或直接行政诉讼。另外停车场也存在乱收费,乱收拖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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