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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4: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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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驳回上诉</p><p>理由:1.这是"<strong>我最爱的论坛女会员",流程从一开始就是由网友推荐,到现在就是由网友评选,当事人一直都没有选择的余地,是被人选,而并不是您选人家,所以就没有什么"争"不"争"的.如果偏说要争,那就是网友们在争,与当事人无关.</strong></p><p><strong>2.有人喜爱是自己的荣幸,不是什么名利.被选的只能说是感谢大家的厚爱和肯定.而选民们也就是感谢被选人提供了爱的对象.有人投多次票,也表示了他(她)对他(她)比其他人更加喜爱他,如此而已,就没"名利"的说法了...</strong></p><p><strong>3."喜爱"是我们的内心感受,您无法左右我们内心感受,所以您就无法阻挡我们对您的爱.(咔咔~~看来偶真有哲学诗人的潜质)</strong></p><p><strong>如果MM非要退出评选,那就是让偶不准爱您.偶暗恋都未遂了,很可怜的说~~</strong></p><p><strong>MM~~</strong>[em34][em34][em23]</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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