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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狼

领域网就“地沟油”事件进行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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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5 20: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7_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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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5 22: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之规定。如当事人采取法律来解决事件的,我们网站会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发帖者的一切信息给有关部门来调查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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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6: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ipywc 发表于 2011-11-25 09:23
律师吓一下 就怕啦  到时候真查出他用地沟油的时候  一起去扔那个律师臭鸡蛋

{:7_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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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7: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7_197:}  也不从实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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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7: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7_192:}太可惜了,不是我说的!!我长这么大情信就收了不少,律司信还真的没收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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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15: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也不附图片上去说话,真是太冲动了,搞不好就惹火上身{:7_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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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1 19: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7_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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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1 19:51:23 | 显示全部楼层
{:7_193:}{:7_193:}{:7_193:}{:7_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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